本文目錄
一、導游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人身權、履行職務權、訴權、其他權利
2、義務: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的義務、進行導游活動佩戴導游證的義務、進行導游活動需經旅行社委派的義務、維護國家利益與民族尊嚴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習俗的義務、嚴格履行接待計劃義務、履行告知和警示義務、不違規買賣物品及索要小費義務、誠實守信不欺騙不強迫消費義務。
二、成都市旅游管理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業管理,進行旅游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2、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服務設施,從事旅游招徠、接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游資源。第四條市和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突出地方特色,培植旅游精品,開拓旅游市場,完善旅游服務體系。
4、鼓勵、支持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投資旅游業。第五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游業管理工作。區(市)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管理工作。
5、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鼓勵、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第二章旅游規劃第七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四川省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成都市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在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6、區(市)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都市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規劃,在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7、建設、國土、交通、文化、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城鄉建設、土地利用、交通建設、文物保護、生態農業開發和水資源利用等相關規劃。第八條新建大型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項目竣工后,須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第三章旅游經營與管理第九條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旅游經營者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之外履行義務。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第十條旅游經營實行資格審核制度。
8、旅行社、星級飯店、飯店管理公司、旅游咨詢單位、旅游定點單位和新建的旅游區(點)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須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第十一條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9、區(市)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辦國內旅行社的,應當進行初審并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區(市)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飯店申請評定一星級、二星級的,應當提出推薦意見,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10、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稱謂和標志。第十三條對接待旅游團隊的旅游經營者實行定點管理。成都云導游
11、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經營者均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定點標志。
12、旅游團隊汽車運輸定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3、旅行社不得安排非定點單位接待、運輸旅游團隊。第十四條旅游區(點)應當完善服務設施,建立良好的旅游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旅游環境。
14、旅游區(點)內的經營者不得誘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第十五條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遵循公平競爭、同質同價、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參與競銷。
15、旅游服務項目的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第十六條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6、旅游經營者之間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折扣,必須如實入帳,不得暗中給予和收受。第十七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制定團隊運行計劃,明確約定旅游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并按國家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17、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
三、導游的權利和義務
1、導游的權利包括取得合法從業資格、享受相應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等。其義務包括提供專業服務、關注游客安全、保護文物環境等。但由于行業特殊性,導游也存在一定的工作風險和勞動弊端。
成都義務導游(成都 導游)" title="成都義務導游(成都 導游)" >
2、導游在旅游行業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作為旅游目的地的向導,導游需要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水平,同時還要關注游客的安全、文物環境的保護等。因此,導游的權利和義務也常常備受關注。從權利層面來說,導游應該具有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享有社會保障等權利。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導游應當與導游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服務對象等事項,并保障導游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待遇。此外,導游還應該在從業過程中得到行業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支持和保護成都胥飛導游。從義務層面來說,導游需要向游客提供專業服務,關注游客的安全和舒適程度。例如,在導游過程中,導游應當對游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如引導游客安全穿越險峻山路、提醒游客注意飲食衛生等。此外,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導游也有責任保護古跡遺址、古建筑等文物環境。但是,由于旅游行業的特殊性,導游職業也存在一些工作風險和勞動弊端。例如,在旅游旺季,導游可能需要連續工作數十天甚至幾個月,面臨較大的身體和心理壓力;部分導游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可能存在拖欠導游工資、強制加班等問題。因此,導游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實現還需要政府、行業協會、導游企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3、導游能否拒絕帶領游客前往某些景點?在旅游行業中,導游是向游客提供導覽、講解、服務的專業人員。但由于各種原因,導游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拒絕帶領游客前往某些景點。例如,景點(或景區)因為惡劣天氣、災害或其他原因暫時關閉;游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危險行為可能;景點存在安全隱患等。當然,在這些情況下,導游應該事先做好足夠的準備和提醒工作,向游客解釋原因并尋找其他合適的旅游目的地或者方案。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導游也應當第一時間通知導游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保證游客的權益和安全。
4、作為旅游行業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導游在從業過程中具有權利和義務。政府、行業協會、導游企業等應當共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導游的權益和福利待遇,使其能夠更好地為游客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成都導游推薦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