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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導游掛導服年費(導游服務費每天多少呢)

admin 2024-07-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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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杭州導游證掛靠導服中心怎么繳費
  2. 導游服務費每天多少呢
  3. 國家旅游局導游服務費標準國家導游政策

一、杭州導游證掛靠導服中心怎么繳費

杭州導游證掛靠導服中心繳費步驟如下:

1.個人帳號登錄后,點擊左邊“報名繳費”按鈕,右邊列出繳款通知書。

2.進入繳費通知書生成窗口,查看費用總額無誤后,選擇是否要非稅收據,需要的話可以填寫抬頭,點擊“確認無誤生成繳費通知書”按鈕,通知書發送到財廳。

建議您聯系當地的旅游服務中心,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二、導游服務費每天多少呢

經旅游協會組織討論,參考全國旅游城市導游服務費標準的意見,初步確定導游服務費的標準為:10人以下團:300元/天;10-29人團:30元/人天; 30人以上團:25元/人天。 1、工作在4小時以下為半天,標準減半。 2、此標準適用于導齡為3-5年的初級導游;導齡2年以下的初級導游下調10%;中級導游或者導齡10年以上的導游上調20%;高級導游或20年以上的導游上調35%;特級導游團議。 3、接待入境旅游團的導游服務費標準可再上調30%;榮獲市級以上“十佳百優”稱號的導游可再上調20%。此標準有待通過試行來逐步完善導游服務費,增強我國導游服務質量。

三、國家旅游局導游服務費標準國家導游政策

導游在不同的地方帶團。2016年全國導游資格考試以來考的導游證都是國家導游證。以前的本地導游證需要辦理轉入轉出手續~it這很麻煩。

如果之前已經取得當地導游證,還是需要去當地旅游局辦理遷出手續。

中國導游證,只有全國導游證,沒有省級導游證。一般分為正式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如果是省內考試合格后發放的導游證,也屬于全國導游證。通常考的是全國導游資格證,掛牌后稱為初級導游證。省內導游證一般為當地語言導游的臨時導游證,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其實省導游證和全國導游證沒什么區別,都是國家旅游局發的。當地的導游證只存在于特定的城市。

之前看過各省導游證考試,知識是各省根據各省不同的風景和條件組織的。最后獲得的證書是省旅游局頒發的,但是所有的證書都是全國通用的。只是在后期的工作中,只能參加所報省份的旅游團工作。想去外省,必須通過那個省的考試,然后才能通過。

全國導游證和省導游證的考試內容沒有區別,都是以下內容:

一、導游綜合知識:為筆試,主要內容為:

(1)[每年旅游政策法規和時事政治]

(2)【導游業務】(含旅游案例分析)

(3)【全國導游基礎知識】和【地方導游基礎知識】

(4)【漢語言文學基礎】(北京、湖南考生必考)

(5)【導游外語】(外語考生需考,普通話考生不考)

二。導游服務能力:是現場考試,也就是口試。主要內容有:

(3)[導游特殊問題處理和應變能力】;

外語考生需參加導游服務能力在申請語言的語種上,另外考口譯(中譯和外譯)。

教材:國家導游基礎、導游業務、旅游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地方導游基礎知識。

考試教材:當地旅游景點導游詞、導游規范、服務指南應變能力和緊急情況處理

【本地導游基礎】的內容一般分為:

免費。2022蜀南竹海門票優惠政策,旅行社經理免費獲得經理資格證,導游免費獲得全國導游證。此政策僅針對川南珠海景區。國家沒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景區對持證導游免費。有些景點需要持證導游。持證導游是指電子導游證,不是導游資格證。

在接待宗教旅游團的過程中,導游應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和掌握中國美國的宗教政策中國美國的宗教政策是自治、自養和自傳。導游在與游客的解釋和交談中,導游需要注意不要宣揚無神論對他們來說,而且

初級導游資格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科目為《政策與法律法規》《導游業務》《全國導游基礎知識》《地方導游基礎知識》。口試科目各省會根據各省的安排進行出題(包括講解導游詞和答題等。),而且需要用你報考的語言來回答。

字體你好,我我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2021導游資格證考試報名哪個地區沒有限制,因為導游考試是全國通用的,但是考試的時候個別考試科目會有一些差異。

導游一般考試主要有四個,分別是《導游基礎知識》《導游業務》《政策法規》《禮貌禮儀》《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這在全國都是一致的。這四科過了之后,會有導游景點面試(口試),也就是導游詞考試。這個題目是一個地方旅游點的題目,全國各省都有安排。我希望我能

首先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做好吃苦耐勞的準備。

其次要鞏固自己優秀的專業能力和素質,包括不斷擴大自己的知識儲備,提高自己的口譯水平。

再者,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包括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此外,我們必須發展一個強壯的身體。導游s工作很辛苦,在戴岳跑來跑去。身體健康是革命的良好資本!

1.自己感受一下。你可以不要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也要為游客著想。

2.誠實坦率。除了商業秘密,多提供一些旅游景點、旅游事項、注意事項等信息。

3.注意商業道德。工作是為了掙錢,但你可以不要做任何事情,更不要說賺非法的、對游客有害的錢。

4.職業操守和道德。做好本職工作,提供良好服務,熱情周到。唐不要不尊重甚至侮辱游客。

導游資格證考試。2019年起,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國家旅游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的政策和標準,監督管理地方考試工作,每年舉行一次。

導游證是持證人在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依法并可以從事導游活動。從旅行社取得臨時導游資格證只是成為導游的第一步;真正從事導游職業,必須依法取得國家導游證。

導游證一般在每年的10月、11月或12月舉行。具體時間以各省官方公布為準。面試考試通常比筆試推遲一段時間,在當年的11月至12月底舉行。報名當地旅游局后會有具體通知(浙江筆試一般在10月份,面試后11月份筆試)。

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護旅游者和導游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導游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導游、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資格考試制度。

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高級中學、中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備滿足導游工作需要的基礎知識和語言能力。

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資格考試;經審查合格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美國政府頒發導游資格證書。

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領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和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條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導游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導游人員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有效期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在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換發導游證。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不得延期。

第九條導游人員從事旅游活動,必須由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導游業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游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任何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導游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的人文、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但是,不允許迎合個人。

游客低級趣味在他們的講解和介紹中夾雜著低俗、庸俗的內容。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應當安排旅游者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進行旅游觀光活動,不得擅自增減旅游項目或者暫停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游、參觀過程中,經廣大旅游者同意,可以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要調整或改變接待計劃,但應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游、參觀過程中,應當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范危害的措施。

第十五條導游不得向旅游者推銷商品或者收買旅游者商品,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不得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導游活動中的消費。

第十七條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導游所在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不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第二十三條導游向旅游者推銷商品或者收買旅游者商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導游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導游欺騙、脅迫旅游者的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導游活動期間消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導游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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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景區導游管理辦法由人民政府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資格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評定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記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獲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政策和標準,監督管理各地考試工作。省旅游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證書的人員,在申請導游證時,必須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全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記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記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記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記分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的計分方式為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與色情、賭博和毒品活動;

(四)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游業務的;

(六)旅游團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傷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四)講解低俗、庸俗、迷信的內容;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成都地接導游

第十六條導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向旅游者出售商品或者購買旅游者商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錯過班車或誤送旅游團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援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4分:

(三)未持導游證或者記分卡從事導游活動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出接待俱樂部旗幟的;

(四)接送站未顯示酒店機構標志的;

第十九篇導游被扣滿10分的,最終扣分的旅游行政執法單位將暫扣其導游證,出具暫扣導游證證明,并告知導游10日內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報名單位。正在帶團的導游憑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滯留證明完成剩余的游覽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除扣除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導游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當取消其遺留分數,重新進入初始分數。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擅自扣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批評通報,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旅游政策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以考評為主,考評內容應當包括:當年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評價等級為年審合格、暫緩年審、年審不合格三種類型。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10分,年審不合格。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停年審。一次扣8分,全行業通報。如果一次扣6分,將會受到警告和批評。年審合格者,經培訓整改后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度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者導游管理機構應當為注冊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建立導游人員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受理和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導游人員年檢的初評。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員和中級導游員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考核;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評定。

第二十九條在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導游評比或者競賽中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人員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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