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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1、第一條為了規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2、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3、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4、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5、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6、(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7、(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8、(四)被吊銷導游證的。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七條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9、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制定。第八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10、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
11、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12、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第十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13、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第十二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14、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第十三條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15、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第十六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第十七條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第十八條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第十九條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廈門導游年薪
16、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二、導游人員的管理部門只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行社是否正確
1、導游的管理部門有旅游局、旅行社、旅游行業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行社必須加強對導游人員的管理。
2、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具體管理部門是,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1、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提高導游服務質量,保護旅行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導游人員,是指為旅行者(包括旅行團,下同)組織安排旅行和游覽事項,提供向導、講解和旅途服務的人員。
2、根據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導游人員分別使用外國語、漢語普通話或者方言,少數民族語言進行導游。第三條導游人員分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點陪同。福清包車廈門
3、全程陪同導游人員,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為旅行者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定點陪同導游人員,是指為跨省、
4、自治區、直轄市范圍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導游服務的人員。
5、地方陪同導游人員,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為旅行者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定點陪同導游人員,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個參觀、游覽點內為旅行者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第四條導游人員的正當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其執行工作任務。第五條導游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6、(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導游任務,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旅行者參觀,游覽;
7、(二)負責向旅行者導游、講解、傳播中國文化;
8、(三)配合和督促有關部門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護旅行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等事項;廈門包車龍海
9、(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會見、座談等活動;
10、(五)解答旅行者的問訊,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第六條導游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1、(一)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產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旅游職業道德,熱心為旅行者服務;
12、(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勝任導游工作的語言表達能力;
13、(三)熟悉旅游業務,有組織接待能力;
14、(四)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的需要。第七條具備前條所列條件者,經考試合格,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方可擔任導游工作。第八條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者,可以擔任實習導游人員,實習期滿一年,經考試合格,可以轉為正式導游人員。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會上招聘業余導游人員。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者,持有關證明,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業余導游工作。第十條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由國家旅游局批準組成的全國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和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組成的考試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經考試合格者,由國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發給導游證書。第十二條旅行社對導游人員日常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5、(一)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法制、紀律教育;
16、(三)負責內部考核和獎懲工作;
17、(四)處理旅行者對導游人員的意見。第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檢查導游工作,被檢查的導游人員不得無理拒絕。
18、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證件。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導游證,并攜帶導游證書。第十五條導游人員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工作中服務質量優異,作出重大成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旅行社給予獎勵。第十六條導游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19、(一)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各項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累重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扣留導游證和導游證書;
20、(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無理拒絕檢查的,扣留導游證和導游證書;
21、(三)有上述兩項行為,情節惡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收回其導游證和導游證書,吊銷導游注冊。第十七條對非法干涉導游人員執行任務,造成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第十八條未按本規定參和考試、辦理登記注冊手續者,不得擔任導游工作。擅自進行導游活動,收取導游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廈門旅游導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