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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威海市旅游局

威海旅游A 2024-05-03 7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威海市旅游局摘要: 本文目錄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威海市海岸帶保護條例一、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本文目錄

  1.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
  2. 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3. 威海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一、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威海海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搜救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解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處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3、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漁業船舶、海洋牧場平臺等海上漁業休閑活動設施和漁港水域內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管轄海域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4、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組織的體育運動船舶體育體驗、訓練和比賽期間的安全管理,并對開展體育運動船舶教學的學校、體育運動船舶協會等組織進行安全管理指導。

5、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船舶檢驗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6、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審批或者組織實施涉海開發項目等,可能影響海上交通環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機構的意見。第八條船舶、設施的經營人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對船舶、設施的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九條涉海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海上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技能培訓,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規定應當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條款。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間,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員。第十二條船舶應當在公布的錨地范圍內錨泊。錨泊期間船舶所有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安全。

7、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區、橋梁水域和禁錨區錨泊,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前述區域緊急錨泊的,應當同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三條遇有惡劣天氣或者緊急情況,船舶、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安全防范措施。

8、氣象預報客船未來一個航次時間內,航區風力達到禁航風級條件的,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港口經營人不得允許旅客、車輛上船。第十四條水路運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9、(一)進出港、靠離泊、進入報告線;

10、(三)在港口、錨地、船舶定線制和報告制水域發生故障;

11、(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漁業船舶進出港時應當向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船舶修造企業等應當將水路運輸船舶進出港、靠離泊、錨泊、試航等動態計劃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六條體育運動船舶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海域、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海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并遵守限速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單向通航、限航、責令離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3、(二)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或者軍事活動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

14、(三)發生影響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15、(五)其他對海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二、威海市公共體育服務辦法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保障公共體育服務,提升公眾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服務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以滿足公眾健身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體育設施建設、體育組織培育、體育活動管理等服務。

2、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各類體育場館、社區健身設施、健身公園以及與公共體育服務相關的其他場地和設施設備。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體育事業發展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服務工作。

3、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旅游、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體育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公共體育信息服務平臺,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制定和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群眾科學健身提供指導。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標準研究、統計分析、信息平臺建設、設施運營與管理,以及體育運動競賽組織與實施、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組織承辦體育交流與推廣等公益性體育活動。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提供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第九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引導、幫助社會體育指導員、教師、學生、運動員、教練員、醫務工作者等人員成立公共體育志愿服務隊伍,建立志愿服務信息數據庫,并建立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公共體育志愿服務活動健康發展。第十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公共體育服務績效評估制度,提高公共體育服務評估的科學化水平。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4、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二條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5、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第十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健身廣場等設施,在城鎮、農村社區實施體育健身工程。

6、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庫沿岸、沿海風光帶、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車道或者綠道等公共體育設施。第十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

7、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并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市、區(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8、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體育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

9、鼓勵在居民住宅區建設專用健身步道。第十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修補、老舊居民住宅區整治改造,利用騰出的空閑用地統籌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10、老舊城區、社區公共體育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閑用地等閑置資源,逐步補建公共體育設施。

三、威海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保障海岸帶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2、有關法律、法規對海島保護、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養殖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劉公島等有居民海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有關海島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

4、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圍為自海岸線向海一側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線。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的范圍根據保護區域的實際情況,按照生態優先、應保盡保、優化結構、強化管控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開,同時設立保護界標。第四條海岸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海陸統籌、保護優先、永續發展、嚴格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監管合力。

5、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以及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岸帶保護的監督管理。

6、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向陸地一側海岸帶涉及國土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7、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海岸帶的建設規劃和監督管理。

8、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防護林體系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對海岸帶范圍內濕地保護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

9、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岸帶的污染損害。

10、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水利、旅游、海事、港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岸帶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岸帶狀況動態監測檢查制度,通過開展現場巡查、接受舉報、衛星圖片對比檢查等方式開展海岸帶動態監測檢查,及時發現處置違法行為,掌握海岸帶保護動態信息,并建立海岸帶現狀及變化影像、文字檔案。

11、負責海岸帶保護的綜合協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統一接受海岸帶違法行為舉報。第八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提升海岸帶保護的能力和水平。第九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12、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海岸帶保護工作,對在海岸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1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海岸帶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十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海事、港航等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市統一的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確定海岸帶保護范圍、分類保護體系和管控要求。

14、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是海岸帶保護的基本依據,各種保護、利用與管理活動都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編制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并與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港口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海岸帶自然環境保護及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將海岸帶劃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優化利用區域,分別制定保護目標及管控措施。第十三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嚴格保護區域:

15、(三)海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

16、(四)重要濱海濕地和候鳥棲息地、越冬地;

17、(五)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

18、(八)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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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威海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lcsj68.cn/weihai/post/78935.html發布于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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