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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疫情防控23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23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特編制以下23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紙。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店或藥房未執行“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到政府設定的管理秩序、實現政府設定的措施。
二、山東威海最新防疫政策
期,國內多地出現新冠肺炎本土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廣大市民身體健康,威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醒:
一、主動報備行程,落實防控措施
1.七日內有高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入威返威后,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七日內有中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入威返威后,采取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2.省外入威返威人員需通過電話或掃描“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等方式進行報備,并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威海后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前3天原則上不參加聚集性活動。
3.對疫情發生地出現一定范圍社區傳播或已實施大范圍社區管控措施,基于對疫情輸入風險研判結果,對近7天內來自疫情發生地所在縣(市、區)的流入人員,參照中風險區旅居史人員的防控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4.省內入威返威人員,需通過電話或掃描“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等方式進行報備,抵達威海后主動進行核酸檢測。
5.近期有外出旅行史的人員,請密切關注疫情發生地區公布的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流調軌跡信息和中高風險區信息。如有涉疫風險的人員要立即向社區(村)、住宿賓館和單位報告,配合落實隔離醫學觀察。
二、減少人群聚集,降低傳播風險
6.加強重點機構場所疫情防控,堅持非必要不舉辦,對確需舉辦的培訓、會展、文藝演出等大型聚集性活動,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型單位,查驗外省(區、市)返崗人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對進入賓館、酒店和旅游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時,查驗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其他重點場所時,按規定查驗核酸檢測證明。
7.提倡減少聚餐聚會,家庭聚餐聚會等不超過10人。餐飲單位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就餐人員落實現場測溫、掃碼和佩戴口罩等措施后允許進入。承辦5桌及以上宴會等聚餐活動的餐飲單位,須向屬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報備。
8.進入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采購時,即買即走不停留;不從境外和中高風險地區網購或郵寄物品;不參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動,不多人結伴散步,防止交叉感染風險。
三、做好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習慣
9.時刻緊繃疫情防控這根弦,堅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少聚集、保持社交距離、遵守咳嗽禮儀等個人衛生習慣;進出公共場所時自覺落實測溫、掃碼、佩戴口罩、一米線等防控措施。
10.請到正規市場選購進口冷鏈食品,購買時主動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是否齊全,清洗、加工過程中請戴手套,生熟分開,避免生食。盡量不要從境外疫情高風險國家郵購商品。如已郵購,倡導無接觸收快遞,佩戴一次性手套進行表面消毒處理后使用。收拆國際郵件快件后,請在3至5天內自覺進行1次核酸檢測。
四、定期核酸檢測,及早發現感染
11.核酸檢測是精準防控的有效手段,請廣大市民積極配合鎮街、社區做好常態化防控形勢下的核酸檢測工作,每周定期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及早發現感染,及早控制傳播。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非重點人群“不定期檢測”等規定,避免“公共場所碼”顯示“灰碼”、“黃碼”、“紅碼”影響出行。
五、自覺掃碼出入,四色精準篩查
12.進入公共場所及住宅小區時,請主動掃描“公共場所碼”,掃碼時顯示紅色“禁止通行”標識,人員就地靜止,屬地負責管控。對7天內無核酸檢測陰性記錄的人員,掃碼時顯示黃色“限制通行”標識,嚴格限制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未按要求完成規定檢測次數的國際郵件接收人,掃碼時顯示灰色“限制通行”標識,限制進入學校、敬老院、福利院和乘坐公交車。
13.進入醫療機構時,普通病人請主動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急診病人按照綠色通道就醫,先救治再檢測。
六、關注身體狀況,做好健康監測
14.密切關注自己及家人的身體狀況,一旦出現發熱、咳嗽、味嗅覺喪失等癥狀,請佩戴口罩及時到就近的正規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就診過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實主動告知個人接觸史、旅居史和活動史。
七、盡早接種疫苗,筑牢免疫屏障
15.凡符合條件且無疫苗接種禁忌癥的人員,尤其是60歲以上尚未接種的老年人,要盡快接種。已接種完兩劑次新冠滅活疫苗或1劑次腺病毒載體疫苗滿6個月的人員,盡快進行加強免疫,提高疫苗保護效果。
八、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
三、威海疫情防控中心24小時電話號碼
1、威海疾控中線24小時熱線電話:0631-5300059。
2、山東省0531-12345,服務時間:全天24小時。
3、山東省0531-67876236,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4、威海市0631-5300059,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5、高技術產業開發區0631-3919195,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6、經濟技術開發區0631-5981080,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7、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0631-5581265,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8、南海新區0631-8963805,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9、環翠區0631-5315206,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10、文登區0631-8451236,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11、榮成市0631-7562667,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12、乳山市0631-6866096,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