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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旅游A 2024-03-05 3
威海旅游旺季?威海旅游資訊網摘要: 本文目錄山東威海最新防疫政策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威海市停車管理和服務條例一、山東威海最新防疫政策期,國內多地出現新冠肺炎本土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為切實做好疫...

本文目錄

  1. 山東威海最新防疫政策
  2.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
  3. 威海市停車管理和服務條例

一、山東威海最新防疫政策

期,國內多地出現新冠肺炎本土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廣大市民身體健康,威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醒:

一、主動報備行程,落實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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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日內有高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入威返威后,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七日內有中風險區旅居史的人員入威返威后,采取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2.省外入威返威人員需通過電話或掃描“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等方式進行報備,并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威海后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前3天原則上不參加聚集性活動。

3.對疫情發生地出現一定范圍社區傳播或已實施大范圍社區管控措施,基于對疫情輸入風險研判結果,對近7天內來自疫情發生地所在縣(市、區)的流入人員,參照中風險區旅居史人員的防控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4.省內入威返威人員,需通過電話或掃描“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等方式進行報備,抵達威海后主動進行核酸檢測。

5.近期有外出旅行史的人員,請密切關注疫情發生地區公布的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流調軌跡信息和中高風險區信息。如有涉疫風險的人員要立即向社區(村)、住宿賓館和單位報告,配合落實隔離醫學觀察。

二、減少人群聚集,降低傳播風險

6.加強重點機構場所疫情防控,堅持非必要不舉辦,對確需舉辦的培訓、會展、文藝演出等大型聚集性活動,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型單位,查驗外?。▍^、市)返崗人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對進入賓館、酒店和旅游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時,查驗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其他重點場所時,按規定查驗核酸檢測證明。

7.提倡減少聚餐聚會,家庭聚餐聚會等不超過10人。餐飲單位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就餐人員落實現場測溫、掃碼和佩戴口罩等措施后允許進入。承辦5桌及以上宴會等聚餐活動的餐飲單位,須向屬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報備。

8.進入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采購時,即買即走不停留;不從境外和中高風險地區網購或郵寄物品;不參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動,不多人結伴散步,防止交叉感染風險。

三、做好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習慣

9.時刻緊繃疫情防控這根弦,堅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少聚集、保持社交距離、遵守咳嗽禮儀等個人衛生習慣;進出公共場所時自覺落實測溫、掃碼、佩戴口罩、一米線等防控措施。

10.請到正規市場選購進口冷鏈食品,購買時主動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是否齊全,清洗、加工過程中請戴手套,生熟分開,避免生食。盡量不要從境外疫情高風險國家郵購商品。如已郵購,倡導無接觸收快遞,佩戴一次性手套進行表面消毒處理后使用。收拆國際郵件快件后,請在3至5天內自覺進行1次核酸檢測。

四、定期核酸檢測,及早發現感染

11.核酸檢測是精準防控的有效手段,請廣大市民積極配合鎮街、社區做好常態化防控形勢下的核酸檢測工作,每周定期主動進行核酸檢測,及早發現感染,及早控制傳播。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非重點人群“不定期檢測”等規定,避免“公共場所碼”顯示“灰碼”、“黃碼”、“紅碼”影響出行。

五、自覺掃碼出入,四色精準篩查

12.進入公共場所及住宅小區時,請主動掃描“公共場所碼”,掃碼時顯示紅色“禁止通行”標識,人員就地靜止,屬地負責管控。對7天內無核酸檢測陰性記錄的人員,掃碼時顯示黃色“限制通行”標識,嚴格限制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未按要求完成規定檢測次數的國際郵件接收人,掃碼時顯示灰色“限制通行”標識,限制進入學校、敬老院、福利院和乘坐公交車。

13.進入醫療機構時,普通病人請主動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急診病人按照綠色通道就醫,先救治再檢測。

六、關注身體狀況,做好健康監測

14.密切關注自己及家人的身體狀況,一旦出現發熱、咳嗽、味嗅覺喪失等癥狀,請佩戴口罩及時到就近的正規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就診過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實主動告知個人接觸史、旅居史和活動史。

七、盡早接種疫苗,筑牢免疫屏障

15.凡符合條件且無疫苗接種禁忌癥的人員,尤其是60歲以上尚未接種的老年人,要盡快接種。已接種完兩劑次新冠滅活疫苗或1劑次腺病毒載體疫苗滿6個月的人員,盡快進行加強免疫,提高疫苗保護效果。

八、入威返威人員疫情防控自主申報系統

二、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威海海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搜救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解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處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3、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漁業船舶、海洋牧場平臺等海上漁業休閑活動設施和漁港水域內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管轄海域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4、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組織的體育運動船舶體育體驗、訓練和比賽期間的安全管理,并對開展體育運動船舶教學的學校、體育運動船舶協會等組織進行安全管理指導。

5、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船舶檢驗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6、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審批或者組織實施涉海開發項目等,可能影響海上交通環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機構的意見。第八條船舶、設施的經營人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對船舶、設施的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九條涉海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海上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技能培訓,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規定應當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條款。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間,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員。第十二條船舶應當在公布的錨地范圍內錨泊。錨泊期間船舶所有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安全。

7、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區、橋梁水域和禁錨區錨泊,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前述區域緊急錨泊的,應當同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三條遇有惡劣天氣或者緊急情況,船舶、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安全防范措施。

8、氣象預報客船未來一個航次時間內,航區風力達到禁航風級條件的,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港口經營人不得允許旅客、車輛上船。第十四條水路運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9、(一)進出港、靠離泊、進入報告線;

10、(三)在港口、錨地、船舶定線制和報告制水域發生故障;

11、(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漁業船舶進出港時應當向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船舶修造企業等應當將水路運輸船舶進出港、靠離泊、錨泊、試航等動態計劃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六條體育運動船舶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海域、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海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并遵守限速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單向通航、限航、責令離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3、(二)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或者軍事活動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

14、(三)發生影響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15、(五)其他對海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三、威海市停車管理和服務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推進精致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及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區域的停車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2、公共交通和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等專用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停車管理和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管理和服務協調機制,完善管理和服務體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停車秩序治理。

4、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共治共享協商機制,定期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停車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支持居民通過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規約,實現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調機制確定的事項的督促落實和道路范圍內停車秩序管理、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備案等工作。

5、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范圍以外公共區域的停車秩序管理工作;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當事人的報告或者投訴,依法處理住宅小區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停車行為。

6、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數據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有序推進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智能化停車管理和服務,促進智慧交通城市發展。第七條倡導文明停車、綠色出行。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的志愿服務。

7、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公共交通網絡,為公眾綠色出行提供條件。第二章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8、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9、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九條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未達到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客觀環境條件允許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或者改建:

10、(一)火車站、道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11、(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貿易市場、商務辦公樓等。第十條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變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后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第十一條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補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12、停車場出入口、道閘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13、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橋下空間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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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鼓勵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15、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制定施劃方案。施劃方案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在相關區域內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1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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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威海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lcsj68.cn/weihai/post/6759.html發布于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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