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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市停車管理和服務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推進精致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及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區域的停車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2、公共交通和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等專用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停車管理和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管理和服務協調機制,完善管理和服務體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停車秩序治理。
4、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共治共享協商機制,定期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停車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支持居民通過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規約,實現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調機制確定的事項的督促落實和道路范圍內停車秩序管理、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備案等工作。
5、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范圍以外公共區域的停車秩序管理工作;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當事人的報告或者投訴,依法處理住宅小區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停車行為。
6、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數據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有序推進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智能化停車管理和服務,促進智慧交通城市發展。第七條倡導文明停車、綠色出行。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的志愿服務。
7、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公共交通網絡,為公眾綠色出行提供條件。第二章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8、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建設項目配建為主、獨立建設為輔、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9、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九條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未達到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客觀環境條件允許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或者改建:
10、(一)火車站、道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11、(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貿易市場、商務辦公樓等。第十條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變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后對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第十一條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補建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12、停車場出入口、道閘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13、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橋下空間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14、鼓勵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15、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制定施劃方案。施劃方案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在相關區域內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1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
二、威海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職能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宣傳報道、信息、督促檢查、檔案、會議安排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擬定全局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后勤服務工作。
2、負責本局地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以及系統外涉稅文件的備案、備查、上報和牽頭會簽工作;貫徹執行地方稅收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組織開展稅收執法檢查;指導和管理全市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地方稅收重大案件的審理;負責政務公開、行政審批、普法教育、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認定及相關證件的管理;負責稅制運行情況的監測工作;落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組織開展地方稅收政策法規調研。
3、負責流轉稅、財產行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貫徹落實;制定并組織實施營業稅及其他財產行為各稅的稅收管理制度、辦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稅收減免及其他涉稅相關事項的審核、審批、上報;負責有關稅種代扣代繳的管理工作;負責文化事業建設費、發展旅游事業費等規費的代征管理工作;負責流轉稅、財產行為稅的資料調查工作。
4、負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貫徹落實;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制度、辦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稅收減免及其他涉稅相關事項的審核、審批、上報;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負責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管理工作。
5、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并組織實施綜合性地方稅收征管制度、辦法;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征管文書、征管檔案、普通發票以及征管范圍的界定等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欠繳稅款、呆賬稅金、核銷死欠的管理工作;負責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核報批;負責集貿市場和個體稅收管理工作;負責司法保障、協稅護稅工作;負責稅控裝置的推行和應用管理;負責委托代征、納稅人信譽等級以及辦稅員等的認定管理;牽頭組織征管綜合質量考核;監督管理稅務代理機構。
6、貫徹落實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和稅收票證的各項制度、辦法;編制全市地方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指導、管理組織收入工作;負責稅收會計核算、管理、審計、監督、電算化工作,匯總、分析及向有關部門提供稅收計劃、會計、統計等信息數據,編制、上報有關報表;負責稅收票證、稅款提退管理工作;組織稅源調查和稅源監控。
7、組織實施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擬訂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編制系統財務收支預、決算;統一管理系統各項經費、裝備和基本建設項目;負責系統財務審計,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財務與會計工作。
8、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派出單位和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事務;承辦本市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市系統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干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9、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著裝稅容風紀管理工作;組織目標管理考核和本系統表彰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宣傳工作。
10、機關黨委與政治工作科合署。負責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1、負責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上級行政監察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執法、執紀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糾風工作;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查辦和督辦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處理意見。
12、貫徹落實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編制稅收稽查計劃;實施轄區內地方稅收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負責一般案件審理,案件執行;指導、監督全市稽查工作;負責群眾舉報稅收案件的受理、查處及轉辦工作;辦理涉稅違法案件的移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管理稅務檢查證件。
13、負責組織轄區內市屬企業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入;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評估、稅源調查和日常檢查等工作;負責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按照管理權限,辦理稅收減免及其他涉稅相關事項的審核、審批、上報等管理工作;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14、負責組織轄區內涉外企業及其雇員、外籍人員地方稅收入,執行國際稅收雙邊協定;負責跨國企業、外國常駐機構、臨時來華人員的涉稅監控以及對大型跨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的稅務審計;負責涉外企業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評估、稅源調查工作;負責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辦理稅收減免及其他涉稅相關事項的審核、審批、上報等管理工作;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15、負責貫徹落實省、市局關于納稅服務工作的指示和決定,完成省、市局統一部署的相關工作;負責對全系統納稅服務工作的指導、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和考核;負責管理納稅申報,辦理、審核、查驗稅務登記,受理、審核、出售發票;負責多元化申報方式的推廣落實工作,規范、落實上門直接申報、郵寄申報、雙委托申報及網絡報稅工作流程;負責對涉稅審批有關事項的受理、承辦、轉報、送達等工作,主要包括延期繳納稅款、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減免稅、企業財產損失、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和提取管理費、運輸業自開、代開發票資格認定等工作;負責對納稅人提供納稅輔導服務、維權服務和提醒服務,負責組織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活動,推行公開辦稅;負責12366納稅服務熱線、威海地稅網站的建設、管理工作,提供納稅咨詢;負責對市長信箱及熱線電話的受理、轉辦、回復工作;負責受理、轉辦、回復涉稅投訴、舉報和受理意見、建議;負責對同城通辦業務的具體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對納稅服務工作進行調研。
三、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威海海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搜救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解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處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3、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漁業船舶、海洋牧場平臺等海上漁業休閑活動設施和漁港水域內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市管轄海域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4、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組織的體育運動船舶體育體驗、訓練和比賽期間的安全管理,并對開展體育運動船舶教學的學校、體育運動船舶協會等組織進行安全管理指導。
5、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船舶檢驗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6、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審批或者組織實施涉海開發項目等,可能影響海上交通環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機構的意見。第八條船舶、設施的經營人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對船舶、設施的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九條涉海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海上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技能培訓,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規定應當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條款。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間,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員。第十二條船舶應當在公布的錨地范圍內錨泊。錨泊期間船舶所有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安全。
7、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區、橋梁水域和禁錨區錨泊,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前述區域緊急錨泊的,應當同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三條遇有惡劣天氣或者緊急情況,船舶、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安全防范措施。
8、氣象預報客船未來一個航次時間內,航區風力達到禁航風級條件的,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港口經營人不得允許旅客、車輛上船。第十四條水路運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位和動態信息:
9、(一)進出港、靠離泊、進入報告線;
10、(三)在港口、錨地、船舶定線制和報告制水域發生故障;
11、(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漁業船舶進出港時應當向海洋發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船舶修造企業等應當將水路運輸船舶進出港、靠離泊、錨泊、試航等動態計劃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第十六條體育運動船舶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海域、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海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并遵守限速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單向通航、限航、責令離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3、(二)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或者軍事活動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
14、(三)發生影響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15、(五)其他對海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