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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規定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海上旅游管理,保護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海上旅游秩序,發展旅館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海面、水下、島嶼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經營的旅游觀光、娛樂、餐飲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2、海上客運、輪渡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發展海上旅游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以本市旅游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做到總量適當,布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四條海上旅游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第五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青島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3、(一)負責海上旅游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
4、(二)組織編制海上旅游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并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5、(三)依照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海上旅游的碼頭、站點及配套設施統一布點、建設;
6、(四)組織開展海上旅游的招徠、促銷活動;
7、(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七條設立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上旅游辦公室)。其主要職責:
8、(一)具體負責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負責實施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
10、(三)核發《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
11、(四)指導沿海各市、區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對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13、(六)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4、海上旅游辦公室掛靠在青島市旅游局,其成員應吸納各有關部門參加。第八條沿海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在海上旅游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條計劃、規劃、城建、土地、交通、公安、農林等部門及海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青島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辦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項目的申辦與審批第十條開辦海上旅游項目,必須設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備與經營服務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一條申請開辦海上旅游經營項目,由開辦人向海上旅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項目的類別、規模、經營期限的說明;
16、(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第十二條海上旅游辦公室須在接到項目開辦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項目開辦人領取《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后,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17、(一)碼頭、站點,以及海面、水下、島嶼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定點和建設,依照《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動或固定設施,依照有關規定到船舶檢驗機構、海上安全監督機構、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9、(三)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設立海上旅游咨詢服務機構,可開辦海上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并可根據項目開辦人的委托,代辦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洽談和有關審批事項。第十五條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海上旅游辦公室可以會商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出租、轉讓其海上旅游經營服務項目的,須到海上旅游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其他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海上旅游項目,發展海上旅游事業。第四章經營服務第十八條鼓勵海上旅游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改善經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二、旅游管理能考什么事業編
可以報考旅游局或者工商管理類的崗位編制。
1、國考中的國家事務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國家統計局的下屬單位等。在國考中,各個專業基本上都有適配的崗位,不過旅游管理類專業適配的崗位可能稍微比較少一些。旅游管理專業可以報考稅務系統的人數稍微多一些,除此之外還可以報考消防救援總隊以及民用航空局。
2、省考中的各文旅局、行政執法局、鎮街單位等。省考中招考旅游管理專業同學的崗位相對多一些,因為各地的文旅局基本上都要招人,此外鎮街如果有景區的,也會招一些旅游管理的同學。招考最多的就是鎮街機關,再加上發改局、教育局以及文旅局,等等。
3、選調生考試中的省市各部門單位和鎮街單位。定向選調生招考中,有很多崗位都是不限制專業的,當然也有部分崗位只限制旅游管理類,只不過相對較少;普通選調生招考中不限制專業的崗位相對較多一些,這些崗位中旅游管理類都是可以報考的。青島旅游點
目前招旅游管理的公務員的崗位非常少,但是事業編制招考非常多。大家在大學里面考公務員的話,一般就是兩次,一次是國考,一次是省考,但是省考國考的旅游管理專門的對口崗位很少。
事業編制考試的話,大家在學校和出去工作以后都可以繼續考試,目前的話,招考旅游管理的事業編制的包括各個區縣的旅游促進中心、或者資產管理中心、或者各個鎮街都有招旅游運營崗、旅游促銷崗、旅游經濟崗、旅游文化崗。
三、青島市旅游管理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旅游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從事旅游經營服務和進行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扶植和支持旅游業的發展,發揮旅游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條發展旅游業實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發揮本市旅游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創建良好的旅游環境和市場秩序,樹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風尚。第六條青島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旅游業的統籌規劃、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2、(一)貫徹執行旅游等有關法律、法規;
3、(二)編制旅游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4、(三)負責旅游資源的普查,編制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5、(四)參與旅游景區的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論證工作;
6、(五)組織指導旅游宣傳促銷工作,開拓國際國內旅游市場,歸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務;
7、(六)按規定審查、審批旅行社和旅游定點單位,管理導游人員,組織指導旅游飯店星級評定;
8、(七)指導旅游業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從業人員技術業務等級評定工作;
9、(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游安全工作;青島旅游年卡
10、(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11、各縣級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和旅游經營活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旅游教育事業發展,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技能。第二章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建設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對破壞旅游資源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第十條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定和規劃工作。旅游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景區內的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旅游景區及旅游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游景區,應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旅游價值、環境質量等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意見。第十三條星級旅游飯店建設項目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第十四條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的建設,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第十五條在旅游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完工后,應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并簽署意見。第十六條旅游景區內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設施冬天青島旅游。其建設,應當與旅游景區的總體建設相適應,建筑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七條開發旅游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與環境保護協調同步的方針,其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的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八條禁止在旅游景區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禁止在旅游景區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九條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批準的范圍,在旅游景區設置界線標志。第二十條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景區的管理,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完善服務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