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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相關旅游政策,青島市相關旅游政策最新

青島旅游A 2024-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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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青島市旅游管理條例
  2. 青島市旅游條例
  3. 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規定

一、青島市旅游管理條例青島旅游團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旅游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從事旅游經營服務和進行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扶植和支持旅游業的發展,發揮旅游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條發展旅游業實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方針,發揮本市旅游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創建良好的旅游環境和市場秩序,樹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風尚。第六條青島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旅游業的統籌規劃、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2、(一)貫徹執行旅游等有關法律、法規;

3、(二)編制旅游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4、(三)負責旅游資源的普查,編制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5、(四)參與旅游景區的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論證工作;

6、(五)組織指導旅游宣傳促銷工作,開拓國際國內旅游市場,歸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務;

7、(六)按規定審查、審批旅行社和旅游定點單位,管理導游人員,組織指導旅游飯店星級評定;

8、(七)指導旅游業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從業人員技術業務等級評定工作;

9、(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游安全工作;

10、(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11、各縣級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和旅游經營活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旅游教育事業發展,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技能。第二章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建設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對破壞旅游資源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第十條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定和規劃工作。旅游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景區內的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旅游景區及旅游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游景區,應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旅游價值、環境質量等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意見。第十三條星級旅游飯店建設項目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第十四條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的建設,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第十五條在旅游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完工后,應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并簽署意見。第十六條旅游景區內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設施。其建設,應當與旅游景區的總體建設相適應,建筑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七條開發旅游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與環境保護協調同步的方針,其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的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八條禁止在旅游景區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禁止在旅游景區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九條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批準的范圍,在旅游景區設置界線標志。第二十條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景區的管理,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完善服務設施。

二、青島市旅游條例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旅游業的發展遵循政府引導、統一規劃、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的原則,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經濟、社會資源,突出海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特色。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對旅游業的資金投入,加強旅游宣傳推介、旅游人才培訓、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2、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有關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3、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4、旅游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協會章程和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參與旅游促銷、發布市場信息、推介旅游產品、進行行業培訓和交流,可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建議。第二章旅游規劃第六條市、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5、區(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并在編制時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等專業規劃相銜接。旅游發展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6、編制其他規劃涉及旅游業的,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兼顧旅游業的發展。第八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區域合作、資源整合和城鄉統籌發展,防止旅游資源的浪費、無序開發和旅游項目的重復建設。第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7、(一)旅游主題形象、旅游業發展目標及發展戰略;

8、(二)旅游業發展的各要素結構、空間布局及供給要素的比例關系,發展保障措施;

9、(三)旅游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重點旅游項目及開發建設的空間、時序;

10、(四)旅游資源開發和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措施、實施步驟及標準;

11、(五)旅游市場培育的主要措施;

12、(六)旅游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規范及標準。第十條市、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業的行業特點、發展需要、產業要素和特色,編制旅游專項規劃。

13、旅游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景區、旅游飯店、大型游樂場所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第三章旅游促進與保障第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行政區域開展旅游協作,促進旅游資源共享。第十三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旅游宣傳、促銷網絡,開展本市旅游形象宣傳、旅游產品推介活動,開拓國內外旅游客源市場。

14、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市整體旅游形象,結合當地旅游特色,確定當地旅游形象并對外推介。第十四條鼓勵本市以外的企業來本市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15、鼓勵、支持旅游企業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旅游企業集團和經營合作網絡。第十五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與改革、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確定重大旅游建設項目。

16、重大旅游建設項目在選址或者確定規劃條件時,規劃部門應當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六條旅游、口岸、交通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包機、專列和郵輪旅游的開展。第十七條規劃和建設公共交通網絡,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發展旅游觀光公共交通。

17、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客運需要,依法審批不同運力額度的旅游客運車輛、船舶,開通旅游觀光專線、郊區旅游專線和海上旅游航線。第十八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門,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旅游景區中外文標示牌。第十九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統一的旅游呼叫電話,并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務系統,實現本市旅游信息互通。青島旅游海報

18、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在機場、車站、客運碼頭、旅游集散點、主要旅游景區等場所設置旅游咨詢站(點)和電子查詢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三、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規定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海上旅游管理,保護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海上旅游秩序,發展旅館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海面、水下、島嶼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經營的旅游觀光、娛樂、餐飲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2、海上客運、輪渡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發展海上旅游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以本市旅游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做到總量適當,布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四條海上旅游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第五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青島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3、(一)負責海上旅游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

4、(二)組織編制海上旅游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并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冬天青島旅游

5、(三)依照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海上旅游的碼頭、站點及配套設施統一布點、建設;

6、(四)組織開展海上旅游的招徠、促銷活動;

7、(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七條設立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上旅游辦公室)。其主要職責:

8、(一)具體負責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負責實施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

10、(三)核發《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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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指導沿海各市、區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對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13、(六)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4、海上旅游辦公室掛靠在青島市旅游局,其成員應吸納各有關部門參加。第八條沿海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在海上旅游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條計劃、規劃、城建、土地、交通、公安、農林等部門及海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青島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辦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項目的申辦與審批第十條開辦海上旅游項目,必須設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備與經營服務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一條申請開辦海上旅游經營項目,由開辦人向海上旅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項目的類別、規模、經營期限的說明;

16、(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第十二條海上旅游辦公室須在接到項目開辦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項目開辦人領取《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后,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17、(一)碼頭、站點,以及海面、水下、島嶼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定點和建設,依照《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動或固定設施,依照有關規定到船舶檢驗機構、海上安全監督機構、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青島旅游路線

19、(三)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設立海上旅游咨詢服務機構,可開辦海上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并可根據項目開辦人的委托,代辦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洽談和有關審批事項。第十五條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海上旅游辦公室可以會商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出租、轉讓其海上旅游經營服務項目的,須到海上旅游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其他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海上旅游項目,發展海上旅游事業。第四章經營服務第十八條鼓勵海上旅游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改善經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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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島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lcsj68.cn/post/142426.html發布于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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