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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戶外旅游計劃表格 青島戶外旅游計劃表格模板

青島旅游A 2024-07-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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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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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2. 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
  3. 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2020修訂)

一、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2、(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3、(二)利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墻(擋)、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4、(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門頭牌匾的行為;

5、(四)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第四條市、區政府設立戶外廣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戶外廣告委)負責統籌協調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重大問題。

6、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

7、規劃、工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聯合審批,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第二章規劃與規范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建設、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各區政府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經市戶外廣告委審核,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主干道、重點區域(節點)戶外廣告設置控制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八條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控制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戶外廣告委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堅持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相結合,有利于保護城市風貌,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8、(一)禁設區、限設區、宜設區;

9、(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10、(三)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設置要求。第十一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戶外廣告委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二條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公開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11、(一)利用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消防、電力、通訊、郵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12、(二)影響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13、(三)危及建(構)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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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四)占用綠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15、(五)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16、(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區;

17、(二)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醫院等;

18、(三)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桿體、通透圍墻、道路隔離帶;

19、(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青島旅游網站

20、(五)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位置。第十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第三章設置許可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十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批、分級管理的制度。

21、屬于城市主干道、重點區域(節點)規劃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其他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22、使用期限十五日內的屬于臨時性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和門頭牌匾設置申請由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23、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和建筑控制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

1、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的設置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張貼、懸掛發布廣告的行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風景旅游干線。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聯合審批、集中發證、統一管理的制度。第五條青島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設在青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戶外廣告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嶗山、城陽區、黃島區的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格和廣告內容的綜合審查及監督。

3、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選址定點的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4、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綜合審核。

5、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對戶外廣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審查。

6、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對在市政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查。

7、房管、園林、電業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設置的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清楚。第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服從城市規劃,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第八條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近期和長期規劃。第九條凡需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第十條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用地范圍內,設置發布自己的產品、服務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聯審辦審查批準,可自行設置發布;除此以外的戶外廣告均須委托廣告經營單位設置青島城陽旅游。第十一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活動,在會場設置戶外廣告的,會議或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件。上述會議或活動的組織機構不得從事壟斷性的廣告經營活動,不得委托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戶外廣告業務。第十二條設置各類非商業經營性的宣傳標語、標牌及其他公益性廣告,須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青島旅游導游。設置單位可繳納廣告場地使用費。第十三條單位、個人委托廣告經營單位發布戶外廣告的,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廣告經營單位發布的戶外廣告收費標準,應當向市聯審辦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須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填寫《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經批準,發給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證書后,方可設置。第十五條申請領取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證書,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9、(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書;

10、(三)廣告設置位置照片和廣告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

11、利用屬其他單位、個人所有或使用的場地和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須提交與產權人、使用人達成的書面協議。第十六條市聯審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召集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有關部門的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批準設置發布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證書。其中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應事先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七條經批準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設置發布單位必須按批準的項目、內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內設置完成。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除外)中,須明顯標出設置單位的名稱。第十八條設置發布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必須定期維護修理和按規定的期限更新、更換,確保戶外廣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設置或期滿未竣工,應說明理由,向市聯審辦提出續期申請,由市聯審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研究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青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2020修訂)

1、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燈飾是指在戶外設置的用于夜景照明裝飾的燈光設施。第三條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滄三區范圍內納入城市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的下列燈飾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2、(一)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燈飾;

3、(二)戶外商業廣告燈飾和公益性廣告燈飾;

4、(三)建(構)筑物的輪廓燈、投射燈及霓虹燈等裝飾燈飾;

5、(四)裝飾單位名稱、牌匾、門頭、字號、櫥窗等戶外燈飾;

6、(五)其他戶外燈飾。第四條市和各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分工,負責對轄區內戶外燈飾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7、公安、市場監管、房產、市政、交通、園林、電業、商業、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燈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戶外燈飾設置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建(構)筑物,按照規劃應當設置的戶外燈飾,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七條按照戶外燈飾設置規劃應當設置戶外燈飾的現有建(構)筑物,建(構)筑物的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和使用戶外燈飾。對不按照規劃設置的,由戶外燈飾管理機構采取招投標形式,確定其他單位設置。第八條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燈飾,由戶外燈飾管理機構組織廣告經營單位實行公開招投標,由中標單位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設置。第九條設置戶外燈飾,應當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第十條設置戶外燈飾,按照規定應當辦理占用場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審核等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戶外燈飾,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8、(一)在戶外燈飾設施上刻劃、涂污;

9、(二)在戶外燈飾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10、(三)擅自在戶外燈飾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11、(四)擅自在戶外燈飾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12、(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戶外燈飾設施;

13、(六)其他可能影響戶外燈飾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第十二條戶外燈飾設置完畢,應當經市或區戶外燈飾管理機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戶外燈飾的設置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戶外燈飾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并按戶外燈飾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統一開啟和關閉。禁止擅自拆除、移動戶外燈飾。第十四條納入戶外燈飾設置規劃范圍的戶外燈飾用電,經電業部門和戶外燈飾管理機構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電標準繳納電費。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4、(一)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的;

15、(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16、(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和各縣級市戶外燈飾的設置與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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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島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lcsj68.cn/post/132448.html發布于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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