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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桂林陽朔山上帶字含義
1、漓江畔的桂林陽朔碧蓮峰下“風景道”的石壁上,有眾多名人的詩詞、題記、額聯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帶”字摩崖石刻。
2、“帶”字摩崖石刻,字高近6米,寬近3米,于清道光甲午年即1834年刻就。“帶”字不僅以其字徑之巨著稱,還以其字中含意傾倒中外游人。
3、這草書的“帶”字,最初人們從字里看出有“一帶山河”的筆意,之后又拓開到“一帶山河,少年努力”的八個字,繼而又延伸為:“一帶山河,舉世無雙。少年努力,萬古流芳”十六個字。前不久,有人在坐船游漓江觀其字時,又新發現“帶”字含有“妙在其中”的筆意。
4、陽朔的“帶”字之巨之奇為人們留下不盡情思。于是,有了這樣的歌謠:“古人有意一筆勾,題刻帶字影清流。來往游人紛紛過,誰家到此不抬頭”。不過,陽朔“帶”字到底含筆意多少,還待人去揣摩、發現,這正是幾多妙句,幾多奇趣,盡在一字當中。現當地特在“帶”字下面建立了“帶”字簡介亭,便于游客欣賞。
二、請問桂林的導游證要怎么考取
1、桂林的導游證要在當地的旅游局報名考取,在通過考試后即可。導游證的報名需要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2、根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3、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4、《導游管理辦法》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5、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定的執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6、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導游管理辦法
三、初中文憑可以考桂林導游證嗎
導游證書簡稱“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只是成為導游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游職業,還要依法取得導游證。
1、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根據國家旅游局旅辦發[2008]174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港澳居民亦可報考。
3、已獲《導游員資格證書》者可申請加考外語口試取得外語《導游員資格證書》。
4、持外省(市)《導游員資格證書》,擬到我省從事導游工作的,需報名參加口試,合格者予以辦理導游證換證手續。
四、我愛導游~~桂林導游芳芳
1、參加導游員資格考試者,報名時須進行面試,合格者方能報考。
2、通過導游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參加由市旅游行政部門和導游公司組織的模擬導游培訓活動。
3、對取得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實行崗前見習制度。
A、經模擬導游培訓考核合格,且通過《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考試的人員,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見習導游證",憑"見習導游證"跟團見習。
B、見習導游員見習期為一個月。在見習期內至少跟滿3個團;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給予延緩正式導游證一年以上的處罰。
C、見習導游員跟團見習期滿后,由旅行社或導游公司出具實習鑒定和所跟團導游老師的考核意見,合格者方能辦理正式導游證。桂林導游數量
D、見習導游員不能履行正式導游員的職責,同時也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桂林市導游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建立保證導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約束機制、取得資格證書的導游人員,在導游公司登記,并交納質保金500元,方可持與導游公司訂立的協議和導游證明材料,向市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導游公司的導游員從登記、領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調出導游公司。一年后導游人員因特殊情況調出導游公司,需憑導游公司出具的審核證明,向市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5、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還導游員本人,其余作為保證金管理費用,用于處理、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支出。
6、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員應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經導游公司審核通過,才能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
五、求桂林市旅游局的簡介
1、作者:佚名責任編輯:裘姝杰文章來源:桂林市旅游局更新時間: 2007-10-17 15:22
2、(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發展旅游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旅游工作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和指導假日旅游、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和工業旅游工作。監測旅游經濟運行。
3、(二)研究擬訂推進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實驗區建設發展戰略,指導全市旅游業轉型升級,推進旅游產業發展。
4、(三)負責編制本市旅游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協調全市重點旅游區域和重大旅游項目規劃、開發、建設及旅游資源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旅游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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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旅游發展資金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使用各類旅游發展資金,引導旅游業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
6、(五)負責編制全市旅游促銷方案;制定全市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游整體形象宣傳和重要旅游促銷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旅游會展、節慶活動,承辦全市重大旅游節慶活動。負責牽頭組織旅游航線、專列的開發,參與協調旅游交通的工作。管理旅游涉外事務及協辦外國人來華旅游簽證通知函電。負責旅游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收集研究并發布國內外旅游市場動態信息。
7、(六)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規范旅游企業和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依法維護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理旅游投訴。負責審核申報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及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指導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工作;規范管理旅游環境,規范景區(點)旅游經營服務活動,指導A級景區評定委員會工作。負責行業標準化推廣工作。指導全市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參與監督、檢查旅游價格。指導旅游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各縣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依法對導游人員進行行業管理。
8、(七)擬訂全市旅游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市旅游行業教育培訓,組織旅游行業崗位資格考試、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考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9、(八)負責全市旅游資源普查和旅游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10、(九)承擔世界旅游組織/亞太旅游協會旅游趨勢與展望國際論壇秘書處辦公室的工作。
11、(十)承擔市旅游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12、(十一)指導縣(區)的旅游工作。
13、(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