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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游證吊銷的情況有哪些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二、違反旅游法規定吊銷導游證幾年
1、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2、出現“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處以罰款。
3、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5、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7、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8、(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9、(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10、(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11、(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三、如何查詢導游證是否被吊銷
1、登陸所在的省旅游網,進入后,有一個導游證查詢,輸入上面的號碼,就能查詢出來了。
2、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3、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4、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5、(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四、違反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
1、法律分析:吊銷導游證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條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桂林導游兩萬
五、違反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幾年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吊銷導游證時間為三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導游、領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2、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3、(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4、(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六、哪些情況會吊銷導游證
近日,央視記者五一假期體驗云南低價旅游團,其間導游變相安排購物和欺詐行為引發關注。5月14日,云南旅游執法總隊發布通報稱,經調查,昆明、保山等多家企業及人員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涉事旅行社、導游做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吊銷導游證的處罰,勒令涉嫌存在向旅行社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停業整頓,并立案調查。
此前,據央視記者報道,五一假期,記者分別報了999元的北京到芒市雙飛五日游及石林一日游、九鄉一日游,旅游過程中,導游先打溫情牌,再用語言暗示游客到指定旅游購物場所購物,指責未購物的游客“沒有良心”;導游直接在旅游大巴推銷商品,帶顧客到指定地點購物收取人頭費,購買質次價高的金鑲玉,有人在車站周邊拉客喊客等違法違規行為。
5月14日,云南旅游執法總隊發布通報稱,云南祥和國際旅行社,存在沒有為游客購買云南旅游組合保險,指定旅游購物場所等違法行為,擬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陳某局因違規向游客推銷商品,被吊銷導游證。
無業人員朱少平在車站周邊拉客喊客,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已轉由公安部門調查處理;云水齋珠寶首飾經營部涉嫌向旅行社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停業整頓,并立案調查。
通報中表示,騰沖永昌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擬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丁某祥存在指定購物場所、變相強迫游客消費等違法行為,擬吊銷其導游證;導游付某因擅自變更旅游行程等違法行為,被罰款1萬元并暫扣導游證3個月。
此外,騰沖市鼎成商貿有限公司、騰沖市彩云寶玉有限公司、騰沖市東方金鈺有限公司等3家購物企業,涉嫌存在向旅行社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停業整頓6個月,并由騰沖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對三家公司立案調查。
以下情行都是吊銷導游證的情況:桂林導游之家
1、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2、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3、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4、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5、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6、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