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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游與向導的區別是什么呢
1、關于導游與自助游司機向導(個人看法)。導游乃旅行社下屬一職業。
2、他們從事引導游客旅游的職能。有了導游,游客就可以很輕松的享受導游的引導而旅游。在目前國內不太規范導游管理的模式下,導游一般是沒有保底收入的,大都靠一些額外的收入。于是,為了生計,導游又新生了一個重于導游的職能--導購。
3、導購。就是引導游客購物。其實游客到一個新的地方,總是對異地的土特產有一定的興趣,多多少少有購一點當地特產心理。購物多少,這要看游客的興趣和購買力。土特產就是以土為特點,其實任何當地的土特產都是很便宜很便宜的。為什么征對異地的游客人,它的價值就會成倍增長。這是有原因的。
4、于是,就派生了很多旅游地區的和旅行社有極大關聯的--購物點。購物點為了鼓勵導游幫其銷售,于是就提高物品的實際價格的20%--40%,甚至更高。這提高的一部分用來作為回扣返還給導游。如果誘導游客大量購物,導游就得苦口婆心地給游客作思想上的誘導。而購物點也規定了在購物點的度留時間。有的游客感覺導游服務的很好,也特意地買一些自己喜歡的物品,特意讓導游拿一點回扣,作為對導游的感謝補賞。原因大概是目前國內還沒有形成給小費的風氣。其實導游的工作也很辛苦,也很不容易。可是有部分游客就十分反感這種不透明的現象。認為這是參團的最大缺點。好像這種現象全部旅游區都一樣。
5、個人以為:這是屬于正常現象。作為自助游司機向導,是不應該做導游的這種事的。
6、因此,很多的游客認識到了參加旅行社的諸多弊端。近幾年來就出現了自助游。而且悄然興起,發展很快。勢必更其壯大。
7、自助游的游客一般是:自己在家的時候就做好某一準備去游的地方的攻略,一般為了自由,不請導游,不購物。這正適應了我們國內部分游客的只體會一地、不買回一地的心理。
8、接著下來,部分驢友又不是絕對十分了解當地,有的也請個導游作為向導旅游,但需要導服費。大部分是包車旅游,包車旅游的驢友為了省去導服費這筆費用,就不再請導游了。靠的是自己在家通過各種方式了解當地的攻略。其實很大程度上自己所做的攻略遠遠不夠,于是就寄希望于一個既十分熟悉當地、又很厚道的自助游包車的向導司機了。
9、司機的主要職能就是駕車。但在這個職能之中,他又無形中扮演了向導。向導這個職能又不能明顯突出的表現出來,于是,自然就是免費的了。在旅游的諸多的行業中,自助包車游就是一個不十分明顯定義的新生旅游方式,又新生了一種概念更不明確的職業----自助游司機、向導。
10、目前,自助游包車司機所追求的是包車費用所得,并沒有意識到追求向導的費用所得。
11、那么,很多的驢友就希望司機既能很安全的駕車,更希望司機能十分熟悉所游走的地區的旅游知識、旅游路線。這樣對驢友來說是一種很大的幫助。同時驢友又希望司機有很好的車況,嫻熟的車技,車輛有很完善的保險;更是希望司機是個好相處交流、品質高尚、誠信厚道的人。
12、其實,這是自助驢友無形中享受了自助游司機、向導的一種資源。
13、自助游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參團的諸多弊端:比如團隊旅游的頻繁行走購物點、走最簡單的路線、團隊盡力降低自身費用的各種行為。而自助游,要求的是降低費用,更自由、更方便、更細致、更深入更能獨自體驗感受充實心靈、更隨心所欲的一種旅游方式。包車自助游就是更快捷的旅游方式。目的就是能用最經濟的費用和最合理的時間,來達到更好旅游的要求。
14、個人以為,自助游包車司機向導。首先應該做到車技嫻熟,車況優良,車輛保險齊全。熟悉行走旅游地區的線路、景點。能幫助驢友解決攻略不完善的正確補充和建議;能提供旅游景點的省錢秘訣。一個好的司機向導,更應該是一個厚道誠信、品德優良的人。
二、自由執業導游員只能“講解”和“向導”嗎
隨著國家旅游局發布《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實施方案》和《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吹響了號角,相關熱點問題有很多從不同的角度發出的聲音,這其中導游員自由執業服務范圍到底如何界定問題是熱點中的熱點。本文將嘗試從實務操作和規范制定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見。
《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導游的服務僅僅限于單項講解、向導,區別于傳統包價旅游導游員的向導、講解、旅游服務三項職責。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自由執業的導游不得從事講解、向導以外的其他業務”。這里是禁止性規定,明確限定了自由執業導游的服務范圍。換句話講,根據管理辦法規定,自由執業的導游只能從事講解、向導業務,而不得從事任何“旅游相關業務”。即,即使游客有需要,也不能為其提供預訂、咨詢、規劃、生活服務等任何講解及向導以外的旅游業務。
近日,多名行業專家和學者在討論制定“自由執業導游員服務規范”,旨在為自由執業的導游行為規范提供指引,研討中一直在爭論自由執業導游員除了講解、向導之外,到底還能做什么,怎么做等細節問題。很多人認為基于自由執業試點必要的謹慎,應該嚴格禁止導游員除了講解和向導之外行為,如協助服務、輔助服務等等,避免自由執業導游員變成“微旅行社”的可能性,哪怕矯枉過正也在所不惜。此觀點得到眾多旅行社甚至旅游主管部門的認可,但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待商榷。
二、導游自由執業中是否需要旅游協助服務?
很多旅行社普遍質疑和擔心導游自由執業后,導游自由執業后向導的內容涵蓋旅游各要素各環節,導游有可能就把旅行社的服務工作承擔下來,變成“微旅行社”,傳統旅行社生存空間勢必得到擠壓。不得不說,這個敏感的問題從《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發布的規范內容變化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發布稿增加了“自由執業的導游不得從事講解、向導以外的其他業務”這個禁止性規定,去掉了征求意見稿中“自由執業的導游應旅游者的明示要求,確需推薦餐飲、住宿、購物時,一般應提供3個以上……旅游者如有用車服務時,協助旅游者租用有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等內容。可見,制定規則目的主要是預防導游從事旅行社的業務,并積極禁止導游員從中吃住行購等方面非法牟利。
《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八條規定從字面理解很嚴苛,“自由執業導游員僅僅可以從事講解、向導業務”。即,當然不能從事其他預訂、咨詢、導購、代理等等其他業務,那么換一個角度來考慮,自由執業的導游是否可以從事講解、向導之外的其他“服務”呢?
一般理解“業務”這個詞指各行業中進行或需要處理商業上相關的活動或事務,通常偏指銷售事務,“業務”最終目的是售出產品或服務,是有償性質和以盈利為目的。而“服務”一般是指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業務”和“服務”這二個概念層次不一樣,“業務”都可以是“服務”,而“服務”不一定是“業務”。
《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服務范圍超越單項講解及向導服務,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條處罰;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向旅游者推薦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場所的,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罰。該規定明確禁止和處罰的是導游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牟利行為而不是無償服務行為,明確禁止和處罰的是推薦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場所的,而不是推薦行為本身或推薦具有合法資質旅游服務單位的行為。故此我們可以得知,導游可以依法提供非牟利性質的免費服務,那么導游的工作范圍是否可以超過講解、向導二項基本內容呢?
3.導游自由執業法律關系中附隨義務的履行
導游自由執業和游客是通過簽訂協議(或電子合同)來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將必不可少。
根據《合同法》,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一般來說有通知說明義務、協助照顧義務、保密保護義務、減損避險義務等等。簡而言之,服務合同履行中,為了達成合同目的,維護游客的利益,對于合同未約定或說明而游客提出的需求,導游員應予以協助或提供服務。在導游自由執業的場景中,游客如咨詢當地的風土人情和景區景點并要求導游員為其安排規劃,或者要求導游協助其完成一些旅游環節的預訂工作,或是要求導游員為其推薦美景美食以及娛樂場所等,這個時候,導游無法一口回絕,也不能回絕,否則會有損合同的目的的實現和有違基本的契約精神。
附隨義務無法在游客和導游簽訂的合同中一一列明,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牽頭制定規則時,應該給予導游自由執業相對明晰和規范的行為指引,并應在其內明確附隨義務(旅游輔助、協助義務)的基本概念和行為界限。我們不能寄希望于導游能憑借自己的道德和良知,在履行和游客的服務合同中能在其講解和向導之外,給予游客更多的協助和幫助。如果沒有服務規范沒有行為指引,導游在面對游客提出協助的時候用“沒有規定,沒有要求,只有禁止”來回答游客是否就是合法或者合適的呢?另外一些極端的情況下,導游面對游客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如果無動于衷,難道因為這不是他們的義務和職責或工作范圍嗎?
導游自由執業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新形勢下旅游市場發展的需要,為游客提供優質的個性化和特色化服務,如果在旅游者想去品嘗當地的美食,想知道哪家酒店更符合自己的要求,想聯系用車,想購買門票,想購買當地特產等等,都有可能需要導游提供意見,甚至需要導游協助服務,在旅游者看來請導游就是圖方便,花錢省心。自由執業的導游提供旅游協助、輔助服務是市場的選擇,也是旅游者的需要。
從旅游者的角度來看,自由執業導游提供講解、向導以外的相關旅游協助服務有其必要性,否則導游員就只僅僅是一個講解員或者帶路的人而已。如果旅游者希望導游對于其進行一些旅游安排的必要協助,以及推薦地方美食、旅游景點甚至購物城所,導游員因為顧忌違法而推脫,容易讓游客和導游關系對立,消費體驗感差。所以,嚴禁自由執業導游講解、向導之外其他行為,或者不明晰界定自由執業的附隨義務界限和行為,并不符合實務操作的基本現實,不接地氣。成都導游職業
首先,制定導游員自由執業規范的細化要求。對于導游員自由執業,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更多的管理經驗,前期的行為規范或執業引導是必不可少的。在借鑒以往導游員服務規范的基礎上,應該突出自由執業的特點,強化自由執業中導游的安全保護,突出講解和向導的業務內容和界限設定。對于導游可能成為“微旅行社”的行為進行禁止,對于合理必要的旅游協助服務應予以規范和要求,不能因為害怕界限模糊而簡單粗暴完全禁止,掩耳盜鈴其實無濟于事。尋成都導游
自由執業導游員的旅游協助、輔助服務的形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其目的性,即導游推薦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娛樂場所的是否謀取私利,推薦一家和十家沒有本質區別,關鍵是導游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導游是否從中非法牟取私利等灰色收入。《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中對導游向旅游者推薦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場所應處罰的表述是有所欠缺的。應在“導游員自由執業行為規范”中補充對于導游員在旅游協助或輔助服務進行限定目的性的描述。
其次,執業過程中痕跡的保存。導游員在自由執業中相關協助服務的主動性還是被動性,也是認定其合法性的一個依據。故此,有必要在游客提出明確需求的情況下,導游才能進行相關非營利性的協助或輔助服務。這個明確需求的提出,最好能以顯性的方式呈現出來,有爭議時能夠成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書面申請和說明,微信、彩信、短信、郵件等電子記錄方式。導游員自身應該有意識的注意服務痕跡的留存,相關證據的固定。自由執業導游員和傳統包價旅游中旅行社委派的導游在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空間的區別,決定了自由執業導游員將面對更私密化、個人化、隱蔽化的執業環境,發生爭議和糾紛時對于導游員自我舉證和舉證責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導游員必須適應這種變化,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證據固定技巧,才能確保導游員在出現糾紛和矛盾時能夠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以及減輕和免除法律責任。成都導游價格
最后,涉旅經營機構或場所推薦和介紹的范圍的劃定。某種意義上來說,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導游推薦吃住行玩游各種旅游要素幾乎是必然存在的。全部甄別這些經營場所否具有合法資質?合法經營場所是否給導游給予非法傭金回扣?實務中很難操作。建議考慮,線上或線下自由執業運營平臺經過謹慎考察和甄選后,推薦和介紹當地有地方特色、正規守法的各類涉旅經營企業和經營場所,同時提醒和建議游客可在運營平臺上推薦的范圍內進行選擇。這樣能較大程度的降低個別自由執業導游員假借“向導”之名義,行違法違規之事,同時也可以為運營平臺創造新的商機更好的市場化運營。
導游自由執業必將讓導游和旅行社面臨新的選擇,必將會對傳統旅游行業帶來觸動和陣痛,也必將會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和進步。
三、導游、向導,有什么區別
1、導游是指領著旅游團去旅游,在路上向游客介紹各地的風土人情和各種傳說,安排游客的各種旅游事宜。
2、向導是指每個人到每個地方不熟悉,就雇一個熟悉當地情況的人來帶路,這個人就叫向導。
3、網約向導APP是專門針對于疫情新形勢下,實現用戶低密度出行游玩,用戶可以在線咨詢雇自己心儀的向導陪同游玩帶路,讓自己在陌生的城市也有更好的游玩體驗。


